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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七编 第二十五章 担保物权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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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分类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 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 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价值权性 (二)从属性 1.设立上的从属性。 2.移转上的从属性。 3.效力上的从属性。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三)不可分性 ①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②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 ③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④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四)特定性与公示性 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 权必须是特定的。 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须以适 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 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 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 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 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 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 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六)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 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二)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三)标的物不尽相同 (四)实现时间不同 (五)从属性不同 四、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 (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二)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三)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分类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立法例上关于担保物权种类的规定 留置权在各国法律上的地位有所不同,有的立 法上规定的留置权为债权性留置权(但在其他规定 中,往往另辅之以优先权的规定),而另有些立法上 则将留置权径行规定为担保物权。在承认留置权为 物权的国家,有些立法上将其标的物限为动产,也 有的承认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上亦得存在留置权。 (二)我国物权法上关于担保物权种类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 权有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此外,我国法律 上也有许多关于优先权的具体规定,但关于其性 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三)关于让与担保与优先权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有学者主张增设让 与担保制度,也有学者主张增设优先权为担保物权 的类型,并均曾在立法草案中有所体现,但最终未 被立法所接受。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从理论上看,担保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 如下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或成立方式的不 同所作的分类。 留置权为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国外有些立法 例上所规定的优先权以及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也 属此类。 抵押权与质权一般为约定成立的担保物权。约 定担保物权较之法定担保物权在适用上更为广泛和 普遍。 (二)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标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动产 之上既得设定质权或成立留置权,也得设定抵押权; 不动产及不动产用益物权仅得为抵押权的标的; 其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之上得设定权利质权。 (三)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这是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以 债权人占有、留置担保物而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为主 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又称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 是指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为主要 效力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及不占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 权属之。 (四)保全性担保物权与融资性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担保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有无牵 连关系所作的分类。 保全性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与所担保的债权 之间有牵连关系并以保全该债权为主要功能的担保 物权。 融资性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无须有牵连关系而纯为融资或保障因其他原 因而发生的债权之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五)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成立是否须经登记所作的 分类。 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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