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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六编 第二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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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消灭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 住使用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特点是: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经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供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居住、使用。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 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通常采取审批的方式,其程序大致包括三 个步骤,即使用权申请、土地所有人同意、行政审 批。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可以建造住宅 及附属设施,居住、使用;也可以转让或作其他处 分。但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及抛弃等原因而丧失 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 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宅基地被收回或者征收。 2.转让或抛弃宅基地。 3.宅基地的灭失。 * * 返回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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