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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七编 第二十七章 质 权.ppt

发布:2017-08-19约2.58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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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 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 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 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 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特点及其与抵押权的区别 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亦具有物权性、担 保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及优先受偿性等特点。但 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质权又具有自己的 特点,其特点主要通过与抵押权之间的比较表现出 来: (一)成立要件不同 (二)担保标的不尽相同 (三)担保的机能不同 (四)实行方式不同 三、质权的分类 (一)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这是以质权的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这是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不同所作的 分类。 营业质权与普通民事质权的主要区别是: ①二者的目的不同。 ②二者的主体不同。 ③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④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同。 (三)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这是根据质权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 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 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 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 成债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 接受的除外。 (二)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当然及于标的物本身,动产质押中的 标的物,固以有形的动产为常,但以特定化的金钱 作为质押物的,也无不可。除此之外,动产质权所 及的标的物范围,与抵押权大致相同,即同样及于 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三)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动产质权设定后,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留置质物的权利。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经许可使用质物的权利。 4.质物的转质权。 5.质物变价权,又称预行拍卖权。 6.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 (四)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质权设定后,出质人仍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 包括: 1.质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 2.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3.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除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外,在动产质权的消灭 原因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因实行而消灭。 3.因质物的返还而消灭。 4.因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且不能回复而消灭。 5.因抛弃而消灭。 6.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 7.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 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有如 下特点: 1.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充任质权标的之权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为财产权。 ②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不可让与的财产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不得为质权标的。 ③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般债权质权是指出质人将其对第三债务人的 债权为其债权人设定质押担保而成立的质权。多数 国家立法上要求一般债权质的设定应以书面质权合 同为之;有债权证书的,通常还规定应将其证书交 付于债权人,质权始为成立。除此之外,当事人还 应将订立质权合同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质 权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债务人及第三人。 (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 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权的设定方式因出质的基金 份额、股权的性质不同而异。《物权法》第226条 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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