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五编 债权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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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当事人获利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构成要件 必须是一方受益 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权利主体 “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之“受损失的人” 义务主体 “取得不当利益”之本人,或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应返还的客体 返还原物 偿还价额 返还的范围 获利时不知“没有合法根据”:以利益的尚存部分为限 获利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获利时所得利益全部返还 获利时不知,而后才知没有合法根据:以知道的时间为界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直接引起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要件 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义务 通知及返还义务 本人的义务 偿还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 * 返回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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