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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五编 债权 第二十五章 合同总论.ppt

发布:2017-08-14约3.64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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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合同总论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条款和解释 第五节 格式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我国合同履行的几项新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制度 概念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 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古代合同制度 资本主义合同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合同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在法律上是否被赋予特定的名称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合同双方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 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主从关系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立约 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合同受国家计划影响的程度 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 要约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 一般广告属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属要约 形式 书面或对话 要约的法律效力 对话形式:受要约人了解 书面形式: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要约也是可以撤销的 不得撤销的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条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 在有效期间内作出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形式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的生效时间 投邮主义 到达主义 承诺失效前可以撤回 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构成要件 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未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损失事实,且此损害与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赔偿范围 以信赖利益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 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意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合同生效要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条款和解释 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普通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合同的条款 主要条款 标的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普通条款 通常条款 偶尔条款 合同的解释 意思说 表示说 第五节 格式合同 概念 由某些经济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标准化格式,且于缔约时相对方只能接受该既定条款内容的一种合同 特征 格式合同的样式及条款具有固定性和不可协商性 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地位上的悬殊性 格式合同的要约的形式和内容具有特殊性: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行政规制 事先审查 事后监督 立法规制 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条件的规定 免除条款提供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 加重对方责任 司法规制 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处理原则:非格式条款从优原则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概念 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 合同的解除,即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条件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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