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五编 债权 第三十五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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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 第二节 行纪合同 第三节 居间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 概念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 特征 标的是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双方互相信任为基础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及时报告办理委托事务的情况 向委托人转移利益 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对受托人依合同规定而进行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支付必要的费用和酬金 赔偿受托人在执行任务中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 委托合同的终止 合同规定的委托事务已全部完成或委托有效期限届满 委托人撤销委托或受托人辞去委托 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当事人为法人的,法人解散或被撤销 委托人或受托人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被宣告为失踪人 第二节 行纪合同 概念 一方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特征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信托业务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妥善保管物品 订立 书面形式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接到行纪人完成委托任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接受行纪人依照合同规定所完成的一切工作,并对已购进的货物及时验收 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 接受委托人出售或买进的商品,都应当进行检查,并应对委托物妥善保管 将为委托人经办委托事务而取得的一切收益,及时、全部地交付委托人 行纪合同的终止 委托事务得到履行 作为委托人或行纪人的法人被撤销 委托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行纪人辞去委托 第三节 居间合同 概念 居间人按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由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特征 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居间人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居间人的义务 为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委托人的义务 给付居间人因完成委托任务所应得的报酬 偿付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费用 * * 返回 返回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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