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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五编 债权 第三十九章 保险合同.ppt

发布:2017-08-16约1.4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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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及保险合同中基本术 语的含义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关于承担保险风险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征 要式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也可以为他人利益而订立 产生和发展 意大利商人伦巴特首先经营运输保险 承保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和承保信用的保证保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事业新的重要发展趋势 我国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0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1998年11月,按照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我国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监管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及保险合同中 基本术语的含义 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为自己设定的保险与为他人设定的保险 单保险和复保险 原保险和再保险 基本术语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证人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 保险危险 保险费 保险金 保险期限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概念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种类 有形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期待利益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特点 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贯彻实施保险代位权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概念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伤害保险合同 特征 标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 保险金额是定额的 通常采取记名或保险单形式,一般不能任意转让 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订立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保险单 保险人核对投保单的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或检验,经与保险人就各项条款达成协议,双方进行签章后合同即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协议变更保险的种类、数额、价值等 终止 期限届满 履行 解除 违约失效 第六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保险费 尽力保护投保财产 通知危险程序的增加 向保险人移交追偿权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保险金 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件 财产保险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造成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间不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告诉保险人;对发现的危险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消除等 投保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将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保险责任从过户、转让、出售起即行终止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赔偿权益 * *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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