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五编 债权 第二十八章 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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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一般买卖合同 第二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三节 互易合同 第四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一般买卖合同 概念 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标的物允许流通 种类 现金买卖合同、赊欠买卖合同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特定物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 自由买卖合同和竞争买卖合同 即时买卖合同和定期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使其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 按合同约定支付价金 及时接受标的物 拒绝接受交付时的保管义务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依标的物是否为交付确定风险的负担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 分期付款买卖 概念 买卖关系成立时双方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 效力 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的义务 买受人应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负担 样品买卖 概念 买卖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标准的买卖 效力 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倘若样品本身存在瑕疵,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二节 特种买卖合同(二) 试用买卖 概念 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买受人于期限届满前同意购买并支付价金的买卖 效力 交付试用 试用期届至前表示是否承认购买,试用期无法确定,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期限届至,买受人对是否承认购买不作任何表示的,推定买受人已承认购买 拍卖 概念 出卖人以对话方式,诱引多数竞买人公开竞价,并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 种类 公的拍卖和私的拍卖 法定拍卖和意定拍卖 拍卖的标的 物和权利 拍卖的成立 拍卖的表示:要约邀请 应买的表示 :要约 卖定的表示:承诺 拍卖成立的效力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金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标的物的风险于交付时移转于买受人 再拍卖 原买受人应负“再拍卖之赔偿责任” 第二节 特种买卖合同(三) 招标投标买卖 概念 招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与提供最有利条件的投标人订立买卖合同 程序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定标:承诺 与若干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继续性供给合同 概念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间或不定期间内,向他方连续供给定量或不定量同种品质的物,而他方按一定标准支付价金的合同 买回 概念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达成协议,出卖人保留其于将来买回已出卖的标的物权利的合同 第三节 互易合同 概念 当事人双方互相交换金钱以外的财物的合同 特征 标的物必须是金钱以外的物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除不动产互易应以书面形式成立并办理登记手续外,其他标的互易为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双方都负有向对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双方对各自交付的标的物,均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多得利益的一方负有向对方支付补充价金的义务 第四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特征 具有明显的公用性和公益性 具有很强的计划性 继续性合同 格式合同 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及时、安全、保证质量地履行供电义务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而需要停电时的通知义务 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国家核定的电价及时支付电费 安全用电 对供电人正常合理的停电、限电措施,用电人负有容忍义务 * *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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