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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五编 债权 第二十四章 债的一般原理.ppt

发布:2017-08-19约2.48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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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与债权法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五节 债的不履行 第六节 债的移转 第七节 债的担保 第八节 债的保全 第九节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与债权法 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 主体:相对权 内容:请求权 客体:非单一 设定:同一物之上,可设数个债权 债权法及其地位 债权法,是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债权法与形式债权法 特征: 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 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富有共性的法律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 概说 债的发生,系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能够引起债发生的那些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等 第三节 债的分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即由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债 非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非因协议而发生的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特定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指债的主体,即债权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的一种债 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债务的一种债 连带之债:即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债称简单之债 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这种债称选择之债 第四节 债的履行 概念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正确履行的原则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债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和履行的顺序都是正确的 第五节 债的不履行 概念 债的履行主体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种类 全部不履行 拒不履行 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 后发不能 部分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不完全履行 履行迟延 债务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 事变迟延 法律后果 债的主体不履行债时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条件 债的主体有不履行债的行为 债的主体不履行债有过错 第六节 债的移转 概念 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权移转 债权人以订立合同方式将债权让与他人 不得让与的债权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让与 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须将让与协议通知债务人 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 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债务证明文件的义务 债权的从属的权利也随之移转 债务的移转 第三人为承担债务人既存的债务而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 通过承担人与债权人的合同来实现的,自合同成立时起,债务即移转于承担人,同时原债务人即脱离债务关系 通过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来实现时,则必须由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 除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了解和信任而设定的担保,非经担保人认可不随债务的移转而移转外,凡从属债务的义务必须随债务的移转而移转 第七节 债的担保(保证) 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债权债务关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委托关系 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关系 保证合同 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有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关系的效力 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 请求权 一般保证:检索抗辩权 连带保证 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效力 追偿权 保证责任范围 有约定的,从约定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推定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消灭 债务履行 保证期限届满 在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而转让债务或变更主合同 第七节 债的担保(定金) 概念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 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证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成立 当事人的合意 定金的实际交付 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节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概念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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