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涉外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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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基本知识点: ⒈概述 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别规定 ⒊涉外司法协助制度 重点及难点: (1)、涉外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2)、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 (3)、涉外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概念: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第三,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 1、〈刑法〉6-11条;〈刑诉法〉16、17、20条。 2、公安部、外交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讯问题的通知〉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等。 4、外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刑法〉6-10条;〈刑诉法〉16条。 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最高法〈解释〉317条。 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最高法〈解释〉319条。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最高法〈解释〉320条。 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最高法〈解释〉314条。 二、涉外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犯罪嫌疑人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二)审判管辖 最高法〈解释〉规定: 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⒋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1.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4.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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