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二十五章 民事执行结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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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民事执行结束 第一节 民事执行结束概述 第二节 民事执行结束的方式 第三节 民事执行结束的效力与期限 第一节 民事执行结束概述 一、民事执行结束的概念 民事执行的结束,是指案件的执行到达最后阶 段,与本案执行相关的程序、措施不再延续和发展 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民事执行结束的意义 规定民事执行结束制度,明确民事执行机构在 何种条件下应当结束民事执行程序,并规范结束民 事执行程序的方式与效力,既能确保民事执行程序 的完整性,又能规范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行 为,对于充分利用执行资源、实现民事执行的效益 价值、维护民事执行的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第二节 民事执行结束的方式 一、不予执行 (一)不予执行的概念 不予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在执行仲裁裁 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其他非诉讼裁判文书的过程 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行为并结 束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公证债权文书确 有错误。 (三)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或公证文书失去执行力。 二、执行终结 (一)执行终结的概念 执行终结,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具备法定 的事由,民事执行机构认为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 可能继续实施执行,从而裁定结束并不再恢复民事 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终结的特征 执行终结不同于执行完毕:①执行终结意味着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面实现,而执行完毕标志 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全面实现;②执行终结是民事 执行程序的非自然的结束,而执行结束是民事执行 程序的自然结束。 执行终结不同于执行中止:①执行终结是民事 执行程序的最终结束,此后不可能再恢复执行,而 执行中止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待中止执行 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②执行终结的根本原 因是民事执行程序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 进行,而执行中止的原因是民事执行程序暂时不能 或者难以继续进行。 三、执行完毕 (一)执行完毕的概念 执行完毕,是指当执行根据确定的债权人权利 全面实现时,民事执行机构依法裁定结束执行程序 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二)执行完毕的体现方式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执行完毕体现为申 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全部获得清偿; 在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中,执行完毕体 现为动产或不动产被分别取交或点交于申请执行 人,并完成必要的产权变更手续; 在实现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中,执行完毕体现为 被申请执行人已作出特定的行为,或者已由他人代 为完成特定行为,并已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因此而 发生的费用; 在实现意思表示请求权的执行中,执行完毕体 现为被申请执行人已作出或者拟制作出某种意思表 示; 在实现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中,执行完毕体现 为被申请执行人没有作出某种禁止的行为,或者已 容忍申请执行人作出某种行为。 四、执行撤销 (一)执行撤销的概念 执行撤销,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发生 特殊的情况或原因,民事执行机构全部或部分解除 已经实施的执行措施,使被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 或部分回复到执行程序启动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 度。 (二)执行撤销的原因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 的,民事执行机构不能继续采取民事执行行为,债 权人也不能再要求民事执行机构继续执行,民事执 行程序应当彻底结束。 第三节 民事执行结束的效力与期限 一、民事执行程序结束的效力 1.结束执行程序。 2.已为的执行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 3.不得恢复执行。 二、民事执行结束的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 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 准。 * * 返回 返回 返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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