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

发布:2017-08-15约3.07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 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 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 6.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 7.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审判监督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2.审判监督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 段。 第二节 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一、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本法院、上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确有错误的 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一)本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的程序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人民 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 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一)抗诉的客体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二)提出抗诉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主体 1.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各级人民法院。 2.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 (二)抗诉的提出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 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三)抗诉案件的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 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 时间、地点,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 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 内容违法,依法提请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法院对该案件再行审理的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与范围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须合法。申请再审的主体须是原 审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须是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违 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3.申请再审须符合法定期限要求。当事人申请再 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2年内提出。该2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或者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计算。 4.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 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再审须符合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 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 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 变更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①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 持原判的案件。 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 再审的。 ③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 而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的。 ④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 讼请求,或者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