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四章 诉与诉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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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 第二节 诉权 第一节 诉 一、诉的含义与特征 “诉” 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 求。对“诉”的含义可以从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义上的诉两方面加以理解。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 争议。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2.诉的标的。 (1)涵义。诉的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 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2)诉的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 任何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标的物。 (3)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在民事诉讼 中,诉的标的的变更意味着变更了原来的诉。当事 人变更后的诉,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案件,但是,对 诉讼请求则允许变更或放弃。 3.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 进行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之诉。其特点是具有可执行性。 2. 按照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 诉、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3. 按照给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 来给付之诉。 (二)确认之诉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 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2.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 3.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 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三)变更之诉 1.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 法律关系之诉。 2.特点: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民事 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状态没有争议,并且在人民法院 作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 的原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现状,但是在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 化。 第二节 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 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人 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 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 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1.关联性: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2.独立性:①产生的时间不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总是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 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审查,而是在 审理过程中审查。 3.区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 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 受理民事案件,避免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或盲目受 理案件情况发生。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民事 案件。 * * 返回 返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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