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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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节 合议制度 第四节 陪审制度 第五节 回避制度 第一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1.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过 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进 行的制度。 2.具体而言,公开审判指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和质 证、公开辩论、公开宣判。 3.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对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公 开;向新闻媒体公开。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恣意限制功能。 2.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舆论监督功能。 4.法制宣教功能。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 (一)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 三、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 1.公告: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 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事实认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 辩论、质证。 3.宣判。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 告判决。 4.法律后果。应该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属于违反 法定程序的典型事由。 四、公开审判的场所要求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 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 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审判法庭和其 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 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 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沿革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 时期的各个根据地的审级制度。 建国后,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经历了三级两审终 审制为主体与四级两审终审制为主体的两个发展阶 段。 三、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1.概念。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不同层级法院 在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以及民事案件经 过几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2.功能:①民事权利补救功能;②裁判效力确定功 能;③法律适用统一功能。 四、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 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 即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 三审终审制为必要的补充。 第三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或者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 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 审理与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 是由1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 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3.独任制只适用于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 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合议 制进行审判。 二、合议庭的适用范围 1.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或全部 由审判员组成。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再审合议庭。按照适用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庭的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 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 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四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 案件审判的司法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 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也有 同等义务。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资格 1.人民陪审员最初人选的产生有两种方式:①个人申请; ②组织推荐。 2.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3.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4.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 上文化程度。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 处罚的人、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人民陪审 员。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1.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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