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十六章 审判程序中的特殊情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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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审判程序中的特殊情形 第一节 反诉 第二节 诉的合并、分离、变更与追加 第三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一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 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 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 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4.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 出的反请求。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 出。 3.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三、反诉与反驳 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诉讼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以此否 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一项诉讼权利。 1.性质不同:是否具有诉的性质。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是否会导致当事人诉讼 地位的改变。 3.提出的前提不同。反诉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 提;而反驳则以直接否定对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 主张为前提。 4.提出的主体不同。反诉的提起主体只能是本诉的 被告,而反驳的提出主体则可以是双方当事人。 第二节 诉的合并、分离、变更与追加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两个以上分别提起 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制度。 1.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 上所形成的诉的合并。换言之,诉的主体合并就形 成了共同诉讼。 2.诉的客体合并。指人民法院将同一原告向同一被 告提出的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所形成的诉 的合并。 3.诉的混合合并。指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即人民 法院把两个以上独立而彼此有联系的案件以及多个 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所形成的诉 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 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 别进行审理和裁判。 三、诉的变更 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的变更是指诉讼请求的变 动,包括诉讼请求的增加;而狭义的诉的变更仅指 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四、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 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第三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期日后 或者在进行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 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将 开庭审理推延到下一期日的诉讼制度。出现下列情 形时,案件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 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 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 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难以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 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 序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 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 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 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 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 序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 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 返回 返回 返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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