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节 判决与判决书 第三节 裁定与裁定书 第四节 决定与决定书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一、法院裁判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裁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终结之前,人 民法院对所审理案件的实体争议、程序争议或者其 他特定问题作出判定的民事诉讼行为。 1.国家意志性。 2.是非明断性。 3.高度程序保障性。 4.终结性。 二、民事诉讼中裁判的分类 1.以审判阶段作为标准,裁判可以分为一审裁判、 二审裁判与再审裁判。 2.以审级制度为标准,裁判可以分为初审裁判、复 审裁判与终审裁判。 3.以当事人出庭的不同情况为标准,裁判可分为对 席裁判、按撤诉处理裁判与缺席裁判。 4.以裁判的效力为标准,裁判可以分为终局裁定与 中间裁定。 5.以审判对象作为标准,裁判可以分为全部裁判、 部分裁判与追加裁判。 三、法院裁判的功能 (一)权利确认功能 (二)争议解决功能 (三)法制宣教功能 第二节 判决与判决书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审理,就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所作出的评判。 1.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结案方式。 2.民事判决是严格适用实体法的结果。 3.民事判决以法院和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的双重 权威作为其公信力的保障。 二、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指民事判决所产生的 约束力与法律上的强制力。 1.对作出判决的法院的效力:形式上的确定力。 2.对审判对象的效力:既判力。 3.对当事人的效力:执行力与形成力。 第三节 裁定与裁定书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对程序问题进行处理时 所作的判定。 1.裁定既可以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也可以 是解决诉讼过程中阶段性程序问题的一种方式。 2.裁定的适用阶段具有全程性。 3.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具有灵活性。 4.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短于对判决的上 诉期间。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与效力 (一)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同判决一样,对法院、裁定事项、当事人 产生约束力。 三、裁定书的内容 1.案由、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认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3.裁定的内容; 4.救济途径;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作 出裁定的日期。 第四节 决定与决定书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些特 殊事项依法作出的裁断。 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下述情形适用民事决定:①决定是否回避;② 决定是否准许顺延期限;③决定是否就妨害民事诉 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及采取哪种强制措施;④决 定是否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⑤决定是否再 审。 如果宣告时当事人在场,则宣告与送达合为一 体,口头决定多属此种情形。如果是书面决定,多 无公开宣告的必要,以送达生效为宜。 三、民事决定书的内容 首部应写明作出决定的法院名称、决定书标题 和编号、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应写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和决定内容; 尾部应有作出决定的法院的印章、作出决定的 审判人员的签名,记明是否准许申请复议,并写明 作出决定的时间。 * *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 *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