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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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 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 券义务的特殊审判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2.审查过程的简捷性。 3.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①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 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 定; ③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支付令申请的管辖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者经 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提交申请书,并附债权文 书。 二、受理 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申请不符 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通知不予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一、督促程序的审判组织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二、支付令的签发 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 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三、支付令的效力 1.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 2.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支付 令申请不能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该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但债权人可以债务 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 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①当事人不适格; ②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 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 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 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③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 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 券属于违法所得; ④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 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一、债务人异议 1.债务人异议的概念。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 法院提出的、对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提出不同意 见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异议的条件:①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 的债务本身提出;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收 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的次日起15日内;③必须 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④必须以书面形式 提出。 3.债务人异议的效力:①督促程序终结;②支付令 失效;③债权人可以起诉。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1.自然终结。督促程序的正常结束,是指债务人履 行了支付令要求的清偿义务,或者债务人虽未自动 清偿债务,但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对支付令提出异 议,从而使支付令发生了法律效力,督促程序自此 终结。 2.裁定终结。即督促程序的非正常结束。包括:① 债务人依法对支付令提出了异议;②在人民法院发 出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了支付令申请;③支付 令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 *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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