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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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五节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第六节 证据规则 第七节 证明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证据与证据材料的概念 1.“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或者人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 资料。 2.“证据”则指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 确处理案件的根据。 3.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材料可能存在虚假的可 能,因此证据材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 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不是主观臆想的或虚构的主观之物。 2.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 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意义。 3.合法性。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 律对证据的要求,并且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 提供。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的含义 “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 的规定因此具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证 据调查对象的资格,是证据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出示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基本条件。 1.从肯定的角度来看,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与 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 2.从否定的角度来看,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另一个 前提是,该证据没有被排除规则排除。 (二)证明力的含义 证明力/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 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 与否的力量或程度。证明力的大小与程度取决于许 多因素。 1.证明力只能交由事实审理者依据经验与理性判 断;而审理者被要求严格按照立法者所确定的规则 对证据能力的有无进行识别。 2.不同的证据可信性有大小之别;而证据能力只有 有无之别,无大小之别。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的标准与概念。 (1)划分标准: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不同。 (2)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3)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勘验笔录等。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的特点:①言词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特 征,证明作用比较明显。②言词证据不易灭失。③ 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易受言词证据的提供者的主、客 观因素的影响。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映案件真实情况。②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 生物理或化学变化。③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 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二)本证与反证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用。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 据。 2.反证与反驳的区别。反驳指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对、 驳斥的诉讼活动。 (1)反驳的主体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主体 是对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2)反驳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具 有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或证明价值微弱,因 此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证的目的 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在对某一证据进行反驳时无须提出新的事 实或证据,当事人在进行反证时必须提出证据。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3)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的特点:①在诉讼中使用直接证据具有 简化证明的环节和推理过程、运用便利、省时、省 力的优点。②直接证据在证据来源上并不丰富。③ 直接证据容易受证据提供者的主、客观因素的影 响,造成证据失实。 (2)间接证据的特点:①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 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部分。②只有若 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③间接证据在来源上更 丰富,收集的渠道更多,而且,在没有直接证据的 情况下,若干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 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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