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宋朝武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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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具有 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权限以及人民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是指根据涉外民事诉讼与法院所在 地之间存在的一定牵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牵连管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适用于合同纠 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适用的对象是在我国 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③由与涉外民事案件有一 定牵连关系的地点,即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 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 的选择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制度。 1.明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订立管辖协 议的形式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进行选择的制度。 限制: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 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②当事人之间的约 定管辖协议须采取书面形式;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 管辖法院须是与涉外民事诉讼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 院;④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关于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2.默示的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推定管辖,是指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法院书面协议的情况 下,一方当事人向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 人对该国法院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不提出异 议,并已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即视为被告承认 该国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的制度。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我 国法院管辖,其他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1.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 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⑤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 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当 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3.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 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 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 返回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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