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六编 第二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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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效力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 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国有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3.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出让方式, 二是划拨方式。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让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让与为物权变动之一种,其 转让一般应采书面形式并于登记后发生效力。法律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遵 守法律的规定。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在该自然人死 亡时,其继承人可在剩余使用期限内依法继承该建 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享有所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3.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权利。 4.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5.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 2.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 (四)土地的灭失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事由不同,其法律效果也 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无偿 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或 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 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 返回 返回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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