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八编 第二十九章 债的概述.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二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 债的分类 第三节 债的发生 第一节 债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 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简称 为“债”。 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规范在物质利益从主体一方向另一方主体 的移转过程中得以实现,故称为“动态”的民法规 范。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三、债的关系 (一)债的关系之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 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构 成债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 内容和客体。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 权利人与义务人。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 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 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 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 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 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债务人的特定行 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 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 ①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给付; ②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付; ③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 ④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有财产价值。 (二)债的关系的特点 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 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 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债的 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四、债的本质 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 用”。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即时 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将来的 期待。“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作出允诺的人能 够履行诺言。 五、债权的特征 首先,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 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其次,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 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 力,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第五,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第六,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 给付。 第七,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 义。 第八,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 偿)得到满足。 六、债的体系与债法 债是由特定的事实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的债 权与债务的法律关系。要使受法律约束的债的关系 最终解除(实现),债务人的给付是核心。所以债 一经形成,核心就是尽一切可能履行给付,给付实 现,约束解除。债法规范也正是围绕着“给付”这一 特定行为,建立了债法的和谐体系。 债的体系从理论结构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 分为债法总论,研究的是债的一般原理,针对的问 题是债的意义、债的本质、债的发生、债的类型、 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等。 第二部分为债法各论,即各种具体的债,如合同之 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和其他的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 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行 为所生之债。 二、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单数 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务人)都 为一人的债。复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或者 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的债。 四、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根据给付的时间性分类,可分为继续之债和非 继续之债。 继续之债是给付有时间的继续,房屋租金的给 付、定期工资的给付、存款利息的给付,以及连续 供货合同、继续性劳务的给付等都是继续给付。 非继续之债也称一时给付,是一次行为即可完 成的给付。如一次性结清的现金行为即为非继续之 债。 五、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 损害赔偿之债 实物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系实物的债。实物之 债又根据在债成立时给付的标的是否特定为准,分 为特定物之债(特定给付)与种类物之债(不特定 给付)。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