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六编 第二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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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效力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又称农地使 用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 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土地 承包合同设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从法律 的角度来说,应允许当事人依法通过合同自由流 转。参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 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对土地承包权的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的权利。 3.投资补偿权。 (二)土地承包人的义务 土地承包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依法缴纳承 包费用,依约定方法和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给土 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亦 得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 灭事由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不愿继续承包的 (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三)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 几方面: (一)返还土地、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取回土地上的出产物和农用工作物 (三)偿还改良费用或其他有益费用 (四)承包地被征收时的补偿与安置 * * 返回 返回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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