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第六章 法 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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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 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1.只有人的结合体与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组织体才有可能成为法人。 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我国民法上法人特征的实证考察 从我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法人应具有以下特征: 1.随着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社团法人不再必然是团体。 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分离、意志分离且责任分离。 二、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法人拟制说。 2.目的财产说。 3.法人实在说。该学说又分为两派:一是有机体说;二是组织体说。 (二)对以上各种学说的评价 三、法人的种类 在传统民法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 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概念及分类标准。 依公法设立的法人、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 的法人、与国家有特别关系并受其特别保护以及行 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其设立 或者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国家不过 是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而依私法设立的法人、 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无特别利害关系以及不 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其设立和活动的目的则是为 了私人利益。 2.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具体区别。 (1)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特别是依据法律而成立。 (2)就人的组织来说,私法上的联合体的成员是基于其私法上的意思行为而得到成员资格。相反,公法上团体的成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得到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3)公法上的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而私法上的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可能性。 (4)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是私法人的“宪法”,法人的成员依章程而统一起来,章程使法人“活”起来。而公法人活动的依据则是宪法,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法律也不可能允许其制定自己的章程。 (5)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成立须经登记,而公法人成立一般不要求其进行登记。 (6)私法人一般要求一个意思机关(或者称为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关),而公法人没有这样的机关,公法人活动的范围或者职责直接由法律规定。 (7)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意义。 从最初的理论意义上说,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 无限制地干预私人生活,从而给私人社会的安全提 供理论支持。但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这种划分在 民法实践中的意义要远远小于其在法理学与宪法上 的意义。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分类标准及概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在此应当特别强调:社团法人的成立并不是不要求财产,实际上在社团法人成立中,为保证法人活动的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往往也要求一定的财产。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设立行为不同。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5)目的事业不同。 (6)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 (7)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 (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 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 与非营利性法人。 1.营利性法人。 2.非营利性法人。它又分为两种: (1)公益法人。 (2)中间法人。 (四)我国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1.法人分类的现状。我国民法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期影响,对于法人的分类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传统的分类标准与方法,而是根据其管理职能或者所有制来划分法人。 (1)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2)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涉外法人与非涉外法人。 (3)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及民营企业法人,这是对非涉外法人的进一步划分。 (4)以职能和设立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进一步划分。 ①机关法人。 ②事业单位法人。 ③社会团体法人。 2.评价与建议。现行法的法人的分类并非从民法的角度进行,没有揭示法人的一般意义。我们建议: ①民法典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再辅助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对社团法人再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政策。 ②在以上分类之外,承认某些特别法上的法人,如公法人等。 四、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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