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九编 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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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 第一节 违法性侵害行为要件 第二节 损害事实要件 第三节 因果关系要件 第四节 过错要件 第一节 违法性侵害行为要件 一、违法性侵害行为的含义 在侵权法上,违法行为也称为侵害行为、加害 行为、不法行为、不当行为等。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违反 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结 果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一要件应包括行为、违法与侵害三个要素。 1、要有侵害行为。 2、违法。 (1)行为违反了国家实体法律。 (2)违反公序良俗 (3)违反了按职务上的要求所应承担的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应与违反道德义务区分开,即 “违法行为”与“漠视行为”是不同的。 3、侵害。这里是指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二、关于违法行为要件的争论 三、违法阻却 (一)违法阻却的含义 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即 为违法,但有时从行为的形式上看是违法的,而实 质上不违法,这种情况称为违法阻却。 (二)违法阻却的理由 作为阻却违法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依法执行职 务的行为;自力救济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以及法律允许的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自甘 冒险;适法的无因管理;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等等。 四、违法行为的类型 违法行为可分为: ①作为(积极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消极的违法 行为); ②有过错的违法行为或无过错的违法行为; ③自己的违法行为(直接违法行为)或他人的违法 行为(间接违法行为); ④单个人的违法行为或多数人共同的违法行为(共 同侵权)。 第二节 损害事实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含义 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 其他利益(利益是受法律保护但还未成熟为权利的 利益)受到破坏,失去或降低了原来具有的价值, 侵权人须负赔偿义务的事实。 二、损害事实的认定 1、结果性。 2、真实确定性。 3、损害的可赔偿性。 三、损害的形态(损害事实的分类) 1、从侵害的客体(权利和利益)角度区分,损害 的形态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而非财产损 害又分为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1)财产损害是损害了财产权利和具有财产性的 利益。 (2)人身损害是损害人格与身份权利和利益。 (3)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 受到痛苦和肉体上遭受疼痛两个方面。 2、从侵害的结果角度区分:损害有直接损害和间 接损害,表现在财产损失上,也称为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直接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受害人已有 财产的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通常也称为实际损 失。 间接损失,也称为消极损失、预期利益或可得 利益的损失。 3、法定损害和边际类型损害。 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直接和间 接损害都可以统称为法定损害,这是根据法律规定 在损害确定后可以赔偿的、可以补救的损害。 所谓边际类型损害,是指不能明确认定其类型 归属的损害。 4、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是除了对人身的损 害和对财产的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经济上的损 失,经常表现为一种费用或利润的丧失。 第三节 因果关系要件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 作为结果,只有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时,侵权人才负赔偿责 任。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一)条件说 (二)原因说 (三)法规目的说 (四)预见力说 三、因果关系的表现形态 1、一因一果。这是单一的因果关系,一个原因造 成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 2、多因一果。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 造成的。 3、一因多果。一个原因导致多个结果的发生。 4、多因多果。多个原因引起多个结果。 第四节 过错要件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是指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一种可 归责的心理状态,即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心理上 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二、过错的表现形式 (一)故意 明知和能预见其不良后果,希望或放纵其结果 发生的心理状态,是故意。 (二)过失 1、过失的概念。 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 却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而依然实施该 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表现为有两种情况: 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预见、能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是轻信的过失,即预见到了行为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 免。 2、过失与过失程度的判断。 判断过失,以一般人的注意和注意程度来判断一个人 能注意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人所不能注意情况、一般 人所能注意的极限和一般人所能注意的起点。 一般人是指诚实的、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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