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八编 第三十章 债的一般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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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债的一般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说 第二节 债权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说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从广义上讲是实现给付或填补其给付 利益之作用,包括债之履行及债务不履行之效果; 从狭义上讲,则单指债务不履行之效果而言。 些不同的观点都包括了债的效力的内容,只是研究 债的效力的角度不同,其本质是一致的,即当债的 关系成立后,如何以法律保障债的关系的实现。 二、债的效力的体系。 民法理论上,债的效力可以分为:一般效力与特殊效 力,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一般效力又称普通效力,是所有的债都具有、都适用 的共同的效力,特殊效力是指法律针对不同债的发生原因 对个别债之效力的规定。 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是对一般效力的再分类。对内效 力是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包括对债权人的效 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两方面的内容。对债权人的效力也称 为债权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也称债务效力。对外效力是 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效力。 积极效力系指债权的效力。消极效力主要指债务的效 力。 第二节 债权的效力 一、普通债权的效力 (一)债权的请求权效力 是指债权人得依债权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 利,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 诉请履行的权利。 (二)债权的给付受领与保有权、处分权、保全权 效力: 债权的给付受领与保有权效力即债权人依此效 力得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并对依债权取得的利 益有永久保持力。 债权的处分权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可依据其意愿 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可通过协议让与债权;将债权 设立质权等。 债权的保全权效力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 得清偿,依法取得的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权 利,保全权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 权。 二、债权效力的排除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 权;婚姻行为不得请求强制履行;自然债务;当事 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 债权不得让与时,债权处分权效力受限制等。以上 可成为排除债权某一效力的原因。 第三节 债务的效力 一、给付义务 “给付”是债法中的特定用语,给付义务可以做 如下分类: 第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其次,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 第三,附随义务。 第四,前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第五,不真正义务,俗称假义务,这不是债务人的 义务,而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照顾义务。 二、正确履行给付义务 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如何正确履行,各国 民法及学说都提出了债的履行原则。我国学者也提 出了债的履行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全面适当履 行、实际履行、经济合理、协作履行原则等。应该 说,债的履行最根本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 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上的适用,主要归结于全面、适 当、正确、实际履行。 三、给付义务的违反及其效力 (一)给付义务的违反 给付义务的违反,也称债务的不履行,是指债 务人未依债务的本来目的,不按照应为给付的时 间、地点和适当的方法向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 或其他法定的应给付的人履行债务。 (二)违反给付义务的样态 第一,给付不能。 第二,给付迟延。 第三,给付拒绝。 第四,不完全给付。 * * 返回 返回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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