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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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有效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一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 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 他人的行为。该他人称为被代理人或者本人;实施 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 分析: 1.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一般涉及三方 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法律 行为的相对人)。 2.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 3.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 4.代理权是代理的基础。 二、代理的制度价值 (一)扩张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而使人有 了“分身术”。 (二)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 为能力,使权利能力的平等成为可能。 (三)使法人制度真正成为可能 三、代理的历史渊源 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家才发展了直接代理的原 则,而十八九世纪的法典化运动虽然在事实上承认 了直接代理,但对于代理的本质,即在解释代理制 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本人行为说 (二)代理人行为说 (三)共同行为说 (四)统一要件说 (五)本书的观点 代理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且该制度与民法 体系并没有不协调之处,其关键在于:一个人在他 人的授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 该他人取得意思表示的归属。这其实就是代理的本 质。 四、代理制度的基本构造 (一)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主要 有两层: 一是本人与代理人签订委任合同,约定由一方 替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 酬。在学理上称为“基础关系”。 二是授权行为,即委任人授予被委任人以代理 权。 (二)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外部关系, 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 者接受意思表示,而相对人也因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 外观确信自己是在与本人交易,而不是与代理人交 易。 (三)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代理人在代理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 为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利益还是不利益,都归属被代 理人。 五、代理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这是以代理权发生的条件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者,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实际上也属于法定代 理。 2.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即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称为 委托代理。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这是以代理权属于一人或者多人为标准所作的 分类。 1.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无论是法定 代理还是约定代理,均可产生单独代理。 2.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 理权的行使,应当由代理人共同行使,责任共同承 担。 (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这是以代理行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为标准 所作的分类。 1.显名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我 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是之。 2.隐名代理。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 但第三人知道或者根据情况可以得知被代理人的代 理。 (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直接代理中的“直接”意为:代理的 效力是由自身发生的,不需要由代理人通过一项特 别的行为将行为效果转移给被代理人。我们通常所 谓的代理,一般是指直接代理。 2.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 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 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 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 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 (1)一般区别。 ①在行为的效果归属方面。直接代理的效果直接归 属本人。在法律关系方面,本人与相对人是法律关 系的当事人。但对于间接代理,因法律行为的效果 不直接归属本人,所以,在法律关系方面,本人与 相对人根本不成立当事人关系。 ②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撤销权方面。对于直 接代理,法律行为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撤 销权归属本人。而对于间接代理,法律行为因欺 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撤销权归属间接代理人。 ③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 为,而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 行为。 ④从法律关系上看,直接代理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的法律关系,而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 关系,这种关系约束被代理人仅仅是例外,即在披 露第三人或者被代理人时或者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 知道被代理人的情况下,才能约束被代理人。 (2)我国《合同法》上关于间接代理的特别规定。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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