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请求权体系 第四节 抗辩权体系 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 第六节 形成权体系 第七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 第九节 权利的实现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 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自 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 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 另一方义务的履行。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 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应的负担。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 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 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典型的绝对权 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 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三)说明 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 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 现在: (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 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 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 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 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 义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抵销权、 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 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 利人实现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2.权利可以转移。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 以 请求经济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四)社员权 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 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 这种资格。 ②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 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 ③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 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④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而转 移,一般不能继承。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 准而作的分类。 (一)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 利,例如,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专属权又分为 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二)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 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民法上 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①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 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因与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 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②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 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 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 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 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 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 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一)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 律保护的本权利。 (二)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 援性权利。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