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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九章 法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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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 说明意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 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 为。这一概念与其他人的概念不同之处在于将主体 对这种法律效果的追求作为构成部分,这种追求是 否实现则是另外的事情。 1.法律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以区别于自然事实。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主要要素。 3.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这种法律后果是主体意思表示中所预设的并希望发生与积极追求的,而不是法律强加于当事人的,法律只是被动认可。 4.法律行为的本质为私法自治。 5.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和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前者为法律行为,而后者就是非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分为两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即纯粹的法律事实)和自愿、审慎的法律行为。我们所说的法律行为,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 6.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那么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认为,在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意思表示生效,法律行为就成立,因此,在这里区分二者就没有意义。但在下列情况下,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1)在合同行为中。 (2)要物行为。 (3)意思实现。 (4)社会典型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1.准法律行为的概念。 具体来说,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 果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 我们必须正确地把握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 区别: ①从概念上说,准法律行为完全不是法律行为。之所以将一个不是法律行为的东西前面加上一个“准”字而称为“准法律行为”,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方面表明两者的不同;另一方面鉴于其是当事人的行为,并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而类似于法律行为,有关法律行为的一些规则可以准用,如行为能力、意思瑕疵等。 ②虽然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共同点在于都具有意思表示,都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但法律后果发生的根据却存在较大的不同: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产生这种法律后果的愿望,并将这种愿望表达出来;而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行为,但这种后果并不包含在意思表示中,该表示行为的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准法律行为的种类。 (1)催告。 (2)通知或者告知。 3.关于法律行为规则对于准法律行为的类推适用。我们认为,有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等是否准用于准法律行为,应根据准法律行为规定所关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具体来说: ①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当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也适合于准法律行为时,允许类推; ②有关意思欠缺、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当法律规定的有关意思欠缺、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也适合准法律行为时,允许类推适用。反之亦然,即应根据准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来决定是否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4.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因均有意思表示并且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可准用于准法律行为而得名。 三、法律行为的作用范围 四、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误读 (一)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混淆 法律行为是私法中独有的概念,因为只有私法 中才有意思自治,才需要通过法律行为来表达。公 法中,如行政法与刑法根本不存在意思自治原则适 用的余地,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律行为生存的土 壤。 (二)法律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讨论 1.大陆学者的惯性思维及错误来源。我国大陆学者关于法律行为的惯性思维是:法律行为是产生预期效果的行为,一个不合法的行为是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 2.以“合法性”评价法律行为的错误所在。 (1)以合法有效来评价法律行为造成了民法体系内概念与制度规则间的不协调。 (2)“法律行为”的发源地并不用合法性来评价法律行为。 (3)合法性标准实际上是将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发生了混淆。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为标准 而作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 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①仅仅以单方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所有权的抛弃; ②为他人设权的行为,如授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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