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九编 第四十章 侵权行为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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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侵权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损害赔偿之债的主体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客体 第三节 损害赔偿的方式 第四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五节 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一节 损害赔偿之债的主体 一、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 (一)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 者,是因侵权行为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 受害人可以是: 1、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直接受害人。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直接受害人。 3、多数直接受害人。 4、生命权被侵害的直接受害人。 (二)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但须 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前扶养的人。 (三)胎儿的赔偿请求权 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如何行使赔偿 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这是须待解 决的问题。 (四)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的 遗体;以及公民死亡后,其名誉、隐私、肖像等权 益受到侵害。因死者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因此,死者不是民事权利主体。针对死 者的侵权行为实质上是侵害其近亲属的经济或者精 神利益的行为。 二、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 (一)直接加害人 直接加害人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 损害的人。直接加害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单独的加害人。。 2、共同加害人。 3、共同危险行为人。 (二)替代责任人 在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中,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 人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不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其赔偿义务主体是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 担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人。 (三)致害物件的所有人、占有人 物件致人损害,应由物件的所有人、占有人承 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一贯遵循的规则。因 而,致害物件的所有人、占有人是该赔偿法律关系 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赔偿诉讼中的被告。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客体 损害赔偿的客体简而言之是财产利益和非财产 利益的给付。 给付财产利益,是指给付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质 利益。 给付非财产利益,是对不能用金钱衡量的精神 利益给予抚慰,表现在生理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不 愉快。 第三节 损害赔偿的方式 侵权之债的效力之所以为赔偿,就是要使义务 人通过给付填补损害,通过给付尽量恢复到损害前 应有的状况。 第四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是:能实物赔偿的,实 物赔偿;不能实物赔偿的,以金钱折价赔偿。 二、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1、对于一般的身体健康伤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3、致人死亡的赔偿,赔偿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损 失。 4、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 5、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 第五节 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财产赔偿原则 无论是财产侵害还是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害, 都以财产赔偿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人身制裁的 方式赔偿。 二、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辅的原则 恢复原状以重建权利人被侵害之前的权利和利 益的原貌为目的。 三、对实际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在赔偿损失时,要求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 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赔偿直接经 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四、损益相抵原则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有损害,但在损害发生的 同时,也有利益的存在,因此,在计算损失、赔偿 损害时,应将权利人所得利益从赔偿额中扣除,这 称为损益相抵。 五、过失相抵的原则 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也有过失时,在赔 偿损害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金额。 六、公平原则 1、双方都无过失的情况下,公平分担损失。 2、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减轻加害 方的赔偿数额。 3、如果损害是受害方引起的,则行为人不负赔偿 责任。 4、在计算赔偿额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 况确定赔偿数额。应保留加害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 活费用,而不能因负担赔偿而陷入极度贫困。 * *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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