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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十二编 第四十九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ppt

发布:2017-08-15约5.26千字共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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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 第三节 仓储合同 第四节 委托合同 第五节 行纪合同 第六节 居间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 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是将旅客或货物 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人;托运人是将货物交付给承运 人运输的人。 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 2.是双务、有偿合同。 3.一般为诺成合同。 4.多为格式合同。 5.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 1.依据运输对象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 同和货运合同。 2.依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 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 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等。 3.依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单式运 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4.依据运输区域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国内运 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 三、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 客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 行李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支付相应报酬的合 同。 (二)客运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依据《合同法》293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 付客票时成立。 具体情形是: ①先购票的情形下,自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 ②先登上运输设备后购票的,自登上运输设备时起 运输合同成立; ③预定客票的情形下,预订行为为预约合同,旅客 自行取票的,自交付客票时起运输合同成立;承运 人送票的,自旅客签收客票时起运输合同成立。 (三)客运合同的效力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告知义务。 (2)依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 (3)安全运输和救助义务。 (4)安全运输旅客的行李和妥善保管义务。 2.旅客的主要义务。 (1)支付票款义务。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3)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的义务。 (四)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因旅客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2.因承运人的原因所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有两种情况: ①因承运人迟延运输所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②因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所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四、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 货运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 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 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托运人,有时还 有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或者第三人。 (二)货运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订立货运合同,一般由托运人发出要约,承运 人作出承诺。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办理托运手 续,托运手续经承运人签字认可,货运合同即告成 立。 货运合同为诺成合同,除当事人约定附有条件 和期限外,货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 (三)货运合同的效力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依约定运输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 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2)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约定 地点后,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3)保证货物的安全。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妥 善保管货物。 (4)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承运人须按照约定向收货人 交付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凭证。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运费。 (2)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3)办理审批检验手续。 (4)包装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 物。 (5)对危险品的妥善包装和警示。 3.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2)按照约定领取货物。 (3)按照约定检验货物。 (四)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 对合同作如下变更或解除: 1.解除合同,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变更货物到达地。 3.要求变更收货人。 货物已交付收货人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承运 人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受有损失的,托运人负赔偿责 任。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 约定,采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到达约 定地点,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 同。 多式联运合同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联运经营 人和实际承运人。多式联运合同由托运人和多式联 运经营人订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 织履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 与单一运输合同相比较,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下 列特殊效力: 1.托运人同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发生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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