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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十二编 第四十五章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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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特殊买卖合同 第三节 互易合同 第四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五节 赠与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 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对方,对方受领标的物 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有下列特征: 1.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所有权互易的合 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买卖合同的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市场体制中,可以有各 种各样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典型和 核心。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 约束力,表现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 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 交付标的物。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只要 符合约定,均无不可。 (1)交付的期限。 (2)交付的地点。 (3)交付的质量。 (4)交付的数量。 (5)交付的方式。 (6)标的物有从物的,应随主物一并交付。 (7)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 证一并交付,如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等。 2.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 的标的物,应担保其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不 存在有损质量的瑕疵;一旦存在瑕疵,即应按照约 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更换、修理等补正义务。 标的物质量瑕疵,是指标的物存在不符合约定 或者法定的质量缺陷,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1)表面瑕疵是存在于标的物表面,从其外观或者按 照通常方法能够发现的质量缺陷,也叫外观瑕疵、 外在瑕疵,。 (2)隐蔽瑕疵是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经过使用或者专 门的技术检测才能发现的质量缺陷,也叫内在瑕 疵。 3.按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为动产的, 须按照约定完成交付;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须按照 约定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构成违 约。 不动产买卖关系中,绝不能认为只要办理了标 的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交付标的物就无关宏 旨。尤其是当标的物上有他人的权利,如承租人的 租赁权等情形,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转移登记都 是重要的。 4.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 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 规定者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 权利的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金。 2.受领标的物。 3.标的物检验。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交付为一般规则, 以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特殊规则。不动产所有权转 移的时间,以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为一般规则,以 法律的特别规定为特殊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所有权自办理完转移登 记手续时转移;标的物为动产时,交付时所有权转 移。 (二)特殊规则 1.所有权保留买卖关系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2.按照推定交付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①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 由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 ②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 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 ③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 付时间。 ④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已经占有标的物的,买 卖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过程 中,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 的风险的分配。 (一)一般规则 《合同法》以“交付转移风险”为一般原则。 (二)特殊规则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 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 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 料,但已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 生风险负担的转移。即出卖人未履行从合同义务 的,不影响风险责任的转移。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买受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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