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十二编 第四十八章 给予信用的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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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 给予信用的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 第二节 储蓄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 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 款人;受领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 标的物仅限于货币。 借款合同的特征如下: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人返还相同金额的货币。 3.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借款合同为诺 成合同。 4.可以为有偿或者无偿合同。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 一般是双务合同。 6.借款利息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 7.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其他借款合同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 同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的,推定合同关系不成立; 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借款合同做不同分类: 1.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 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依据借款方式的不同,分为担保借款合同和信用 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借 款合同。 3.依据贷款有无利息的不同,分为有息借款合同和 无息借款合同。 此外,依借款期限长短的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 合同、长期借款合同和中期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 (1)须按约定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金额提供借款,不得擅自扣减。 (2)须按照约定日期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2.保密义务。贷款人对于其了解的借款人的商业秘 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 义务是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2.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义务。 3.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4.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5.偿还本金的义务。 四、借款合同的终止 借款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解除而终止。 第二节 储蓄合同 一、储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银行、信用社 及其他储蓄机构,储蓄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向存款 人返还本金并给付利息的合同。 储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 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 二、储蓄合同的效力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 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 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存款,并在一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 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 三、储蓄合同的终止 储蓄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期限届满。 2.合同解除。 * * 返回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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