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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十二编 第四十七章 完成工作的合同.ppt

发布:2017-08-17约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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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完成工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 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 同。 一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3.承揽人独立完成约定工作。 4.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5.承揽人承担工作中的意外风险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种类繁多。就我国的 经济生活实践来看,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房屋修缮合同。 5.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 6.其他承揽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品种等完 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3.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物 品,不得以次充好、偷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物 品及零部件。 4.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用原材 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5.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将影响工作质量和进程 的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以便定作人及时采取措施 排除影响。 6.在工作期间,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以确 保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7.须按定作人的要求,对承揽工作保密。 8.对其所完成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结算方式,向承揽人支 付酬金。 2.合同约定有协助义务或依承揽工作的性质需要 协助的,须对承揽人协助。 3.按约定提供原材料、相关物品及有关的技术资 料、数据等。 4.对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提出具体要求或特别指 定标准,以便承揽人工作。 5.按照约定的地点、方式及时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 作成果。 6.接受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的,应在约定或合理 的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 四、工作成果意外灭失风险责任的负担 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以前,风险由承揽人负 担。但定作人受领迟延的,迟延期间的风险由定作 人负担。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风险由承揽人负 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定作人已付款购买的, 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五、承揽合同的终止 承揽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一)合同解除 1.协议解除。 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 3.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二)法定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工作能力。 2.定作人死亡且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3.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承揽人、定作人被宣 告破产,承揽合同是否终止,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 致。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 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所有 人,承包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除具有承揽合 同的一般特征外,它还有下列特征: 1.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 2.具有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3.主体一般是法人。 4.为有偿、诺成、双务合同,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是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三大 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订立的程序 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以下特殊程序: 1.一般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 2.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订立。 3.可以采取总承包和分别承包的方式订立。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发包人的义务 1.协助义务。 2.验收义务。 3.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二)承包人的义务 1.接受检查、监督的容忍义务。 2.报告、通知义务。 3.依法、按约施工及交付工程的义务。 4.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不允许随 意变更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违反法律强行 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变更和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变更 和解除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提出变更或解除 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 返回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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