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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十三编 第五十五章 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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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概说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瑕疵 第五节 离婚概说 第六节 离婚方式 第七节 离婚效力 第一节 婚姻法概说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男女两性结合。对于这一概念,解析如下: (一)婚姻由男女两性组成 传统观念中,婚姻乃异性之间的结合,同性不 足以产生婚姻关系。 (二)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须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不再共同生活 者,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三)男女两性之结合为法律所承认 欲成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就必须符 合法律所设定的结婚条件,如双方自愿结合,达到 法定婚龄,具备法定形式,等等。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婚姻法》第2条所规 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 划生育。”以下分而述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属于法律行为自由的表现之一,是婚 姻法的核心理念,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 面的内容。 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 1.含义。一夫一妻有所谓绝对的一夫一妻与相对的 一夫一妻之别,前者是指一生至多只能拥有一个配 偶,后者则指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配偶。我国奉 行的是相对的一夫一妻制。 2.一夫一妻的背离。在法律上,直接与一夫一妻制 相抵触的是重婚。重婚最早曾为1958年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所定 义,是指“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 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对之予以明文禁 止,又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构成无效 婚姻。 (三)男女平等 在婚姻制度上贯彻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 法》的功绩之一。一般认为,其内容既包含男女双 方在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平等,平等享有结婚自由 与离婚自由,亦包含男女双方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 等。 (四)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原非婚姻法所能 全面承载者,其被确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或许 与我国《婚姻法》兼行“家庭法”之责有关。 (五)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 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 1款又称:“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于这一认识,计划生育被 确定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夫妻双方对此负有 “共同的责任”。计划生育亦因此被理所当然地归 结为婚姻法(或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结婚 一、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约定将来缔结婚姻的契约。 我国古代曾以订婚为必经程序,现行法律则未对婚 约做出规定。在婚姻缔结方面,婚约既不是结婚的 必备条件,亦不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结婚义务的拘 束。 二、结婚要件 关于结婚要件,通常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之区分。 (一)积极实质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结婚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结婚能力。结婚能力以法定婚龄的形式被规定于 《婚姻法》第6条,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3.男女双方。婚姻双方须为异性男女,此为我国 《婚姻法》第5、8条等条文所确认。 (二)消极实质要件 1.无配偶。此乃一夫一妻制下合法婚姻的题中之 义。 2.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与侄、 甥(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 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3.无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除了直系血亲与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外,《婚姻法》所规定的消极实质 要件还包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之情形。 (三)积极形式要件 我国以登记为婚姻缔结的唯一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 2.登记程序。 3.责任承担。 ①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②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③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 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③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 事人。” 三、结婚证 经审查符合结婚要件者,由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依 《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 系”。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一、概说 婚姻的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三章当 中,它包括: ①一般效力。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义务,是《婚姻 法》本身固有的效力。 ②财产关系效力。此即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二、婚姻的一般效力 (一)忠实义务 (二)同居义务 (三)住所设定自由 (四)地位平等 (五)计划生育义务 (六)扶养义务 (七)家事代理权 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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