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四编 第十五章 物权法中的占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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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物权法中的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点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 的事实状态。在占有法律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 人,即占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二)占有的特点 1.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 2.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3.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二、占有制度的社会作用 占有制度不仅完善了物权法的体系,且对物权 法之社会作用的发挥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其社 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 3.有助于协调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之公平。 三、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 准所作的分类。 (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 的分类。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 类,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而作 的分类。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为标 准所作的分类。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这是以占有的人数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七)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这是以占有的手段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八)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这是以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九)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这是以占有方法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是指占有人依照 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与所有权取得类似,占有的取得也分为原始取得和 继受取得。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 据而取得的占有。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 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占有的让与。 2.占有的继承。 二、占有的消灭 如果占有人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支配力与控制力 不复存在,占有便归于消灭。对于占有物的管领力 丧失之确定,须就具体事实并依法律规定及一般社 会观念予以认定。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证明力 和强制力,也就是指法律为了平衡占有关系中各主 体的权益而对其权利义务所作的强制性配置。 占有的效力主要体现了对占有人的保护,同时 也兼顾了真正权利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 占有的效力主要有状态推定效力、权利推定效 力、时效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的效力、占有人的 权利义务等。这里我们只谈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和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 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之宗旨,在无相反证 明情况下,法律所作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 善意、和平、公开的占有,以及在能证明前后两端 为占有时推定为无间断的继续占有等规定。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 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 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 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像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 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 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说明如下几点: ①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 ②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不承担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 ③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 ④受权利推定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 ⑤权利的推定,既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 ⑥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享有权利的证明。 三、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 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权占有人可依其 权利而不必借助占有进行自我保护,所以这里只重 点讲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主要发生 在两个方面: ①无权占有人基于占有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②无权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二)费用求偿权 (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四)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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