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六编 第二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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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 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包括两层含义: ①用益物权只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为他物权的一种; ②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只有实际占有了标的物,用益物权人才能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二、物权性的用益与债权性的用益 在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的方式上,除了设 定用益物权外,还可以通过设定债权性用益合同来 实现。 债权性的用益,如有偿的租赁和无偿的借用 等。债权性的用益与物权性的用益,在权利的性 质、成立要件、效力、转让的条件与限制、存续期 间、标的物修缮义务、受侵害时的保护等方面均有 不同。 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 一方面,社会成员对物质资料的所有存在差 异,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必或者不能直接利用标 的物; 另一方面,非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又急需利用 该物,同时又不想或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国外的用益物权种类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我国《物权法》中最后分设专章,重点规定了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 役权四种用益物权,同时,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中也明确了海域使用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和养殖权、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 *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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