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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八编 第三十三章 债的移转.ppt

发布:2017-08-16约3.01千字共1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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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债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第一节 债的移转概述 债的移转,就是在不变更债的内容和标的的情 形下,债的主体发生移位,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 替原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 担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当债权人发生变更时,则 为债权让与;当债务人变更时,则为债务承担;当 债权债务一并移转时,称为概括承受。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意义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 移转其债权于他人(受让人)的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具体而言是处分债权的 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行为一经生效,受让人即取 得债权。债权让与行为相当于把债权作为“物”、作 为“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来处分,只是让与的客体不 是物的所有权,而是债权。 二、债权让与的原因 (一)因法律行为发生债权让与 (二)因法律规定产生债权让与 (三)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或判决产生债权让 与 三、依债权让与合同让与债权的要件 (一)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自然债权,还有履行的 可能,可以转让;有可撤销原因的债权在撤销前、 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也可以转让。 (二)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即 双方要有债权移转合同。债权让与合同是准物权合 同,以移转、处分债权为标的,属于处分行为。债 权让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三)债权让与合同移转的债权须属于让与人 如果让与的债权有瑕疵,受让人不能取得债 权,让与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让与的债权须是可让与的债权 可以归纳为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是: 1、依债权的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信任关系而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基于合同的特性不能转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之从债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3、法律禁止让与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还有的债权,并非禁止让与,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也可以让与。这属于限制让与的债权 (五)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结果对债务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 所以,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到达债 务人后,则已实际生效,债权人不得撤销该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转让的通 知不得撤销,但经过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意义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受 让人)承受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行 为。债务承担为法律行为,债务承担合同是准物权 契约,对于债务人而言,移转债务于他人,是对债 务的处分行为;而对受让人(新债务人)而言,是 负担行为。债务承担在性质上是效力待定行为,以 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为,新债务人是否有清 偿能力、是否有信用,对于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影 响很大,因此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才可生 效。 二、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 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与债权让与的发生 原因相同。有因法律行为引起的,可以由单方法律 行为引起,债务承担合同是引起债务承担的最为常 见的原因。也有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如我国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 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债务承担的类型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由承担人(受让人即 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位置而承受其债务,使 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可简称为债务承担。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承担人(受让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 人共同负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受让人与原债务 人是连带债务人的关系。一般所指的债务承担,仅 指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适 用连带之债的规定。 四、(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 (一)须有债务存在 以债务存在为前提,债务承担的标的应当是合法 债务和可移转的债务,不法债务或性质上不可移转的 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二)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1、承担人(受让人,即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债 务承担合同。 2、承担人(受让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三)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可移转性 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由受让人承 担。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原 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此种特别约定也 可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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