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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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康达股发字[2007]第 12-1 号
致: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根据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本次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言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9 月,原名康达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直属的国资所,2000 年10 月依法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更名为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2003 年4 月,本所与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合并。本所于 1993
年3 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
书,本所目前共有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12 名 (含分所)。本所是一
5-2-1
Filekey : Z10-KDB2001029-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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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主要的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金融证券,大
型基础设施建设,民商事法律咨询、顾问,房地产开 及海商法等。2000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取得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 关业务的资格。
在就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为本所娄爱东
律师和肖钢律师。
娄爱东律师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同年加入本所,1990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娄爱东律师专长于公司法、证券法、外商投资法和
国际公法,曾参与数十家国内外企业的改制、重组、股票发行及上市项目,并担
任多起公司、资产购并项目的法律顾问。娄爱东律师于 1993 年第一批取得证券
从业律师资格,自1998 年至今,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并曾担任中国证监会信誉主承销商考评小组法律委员。
娄爱东律师曾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股票发行及上市业务,主要有:
1. 担任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到香港发行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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