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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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535 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江特电机”)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10 月2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14:50 在江西省
宜春市环城南路581 号公司办公楼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卢顺民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11 月9 日至2017 年11 月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0 日
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11 月9 日15:00 至2017 年11 月10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2名股东,均为截至2017年11月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
表股份276,515,7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11% 。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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