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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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上市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16]第0118-7 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上市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上市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16]第00118-7 号
致: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上市申请人”或 “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申请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就上市申请人申请首次公开上市申请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做
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判
断。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上市申请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
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等方面的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上市申请人董
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上市法律意见书
上市申请人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
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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