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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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2011]第 023-1 号
二零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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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2011]第 023-1 号
致: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或“本次发行上市” )的有关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2011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
字[2011]第 023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康达股发
字[2011]第 02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于2011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1060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
同时,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1 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根据上报时间的调整,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
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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