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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8-12-17约3.9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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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100027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27 电话/TEL: (8610传真/FAX :(8610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821 号 致: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辽 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科隆股份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 )的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公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 年 8 月31 日、2018 年9 月1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 年9 月18 日(星期二)下午14:00 在辽宁省辽 阳市宏伟区万和七路36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艳女士主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9 月18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18 年9 月17 日下午15:00 至2018 年9 月18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科隆股份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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