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 座5 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 传真/Fax:86-010
电子邮箱/E-mail : kangda@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天津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 】第0833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则》”)、《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受聘出席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星网宇达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 年9 月15 日
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公告》”)。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 年
10 月9 日(星期二)下午14:30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 号院(亦庄开发
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 号楼6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迟家升先
生主持。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是时间为:2018
年 10 月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0 月8 日下午15:00 至2018 年10 月9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星网宇达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