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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9-01-02约3.54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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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 (8610 传真/FAX :(8610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4]第0038 号 致: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四 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 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法律意见书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4年3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由于本次会议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董事会已在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 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14 年4 月21 日上午9:30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 年4 月2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4 月20 日下午 15:00 至2014 年4 月21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孙屹峥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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