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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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 )第415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17 年7 月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2017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 2017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
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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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 年6 月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 年第六次会议
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 年6 月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7年7月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张中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7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6 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17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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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9,600,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208% 。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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