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 座五层
5th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传真/Fax:86-010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泰”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
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媒体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媒体说明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以下简称“《媒
体说明会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媒体说明
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就本次媒体说明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
(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
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
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
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十七条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宏泰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媒体说明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