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 )第416 号
致: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2017 年7 月 19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46 号明阳国际中心B 座 11 层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1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7 年7 月3 日召开第六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17 年7 月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7 年7 月19 日下午14 点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独立董事赵保卿先生主持会议(由于董事长周亚辉
先生因事无法参加,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赵保卿先生主持会
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7 月19 日上午9:30 至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7 月 18
日下午15:00 至2017 年7 月19 日下午15: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2,175,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184% ,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