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
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2.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核查意
见;
4. 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5.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1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于2017年3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4
月6日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D7栋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6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4月5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64,893,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293,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