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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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已于2011 年1 月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并于2011 年4 月22 日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口
头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 《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 《补
5-4-1
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
书》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请发行人区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外购品牌成衣与定制生产成衣的相关信
息。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股东是否与上述供应商有关联关系或占有权
益。
根据发行人修订后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品牌
成衣供应商与前五大定制生产商如下: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购品牌成衣供应商为大贤株式会社。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定制生产商如下:
序号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1 MOGA CO.,LTD. MOGA CO.,LTD. MOGA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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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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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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