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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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 年5 月18 日召开
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美
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以下文件,
包括:
1. 《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7 年4 月25 日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index )的《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7 年4 月25 日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index )的《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深圳
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3,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 《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 《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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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审议通过 《关于预计公司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审议通过 《关于追认公司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审议未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未通过 《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12.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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