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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8-10-13约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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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 年5 月18 日召开 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美 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以下文件, 包括: 1. 《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7 年4 月25 日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index )的《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7 年4 月25 日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index )的《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深圳 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3,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 《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 《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 4.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审议通过 《关于预计公司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审议通过 《关于追认公司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审议未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未通过 《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12.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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